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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节能〔2026〕122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

2026-05-14

  

【湘工信节能〔2026〕122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2025〕21号)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工信部、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工信厅、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我们编制了《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2026年3月27日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持续用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培育、申报和管理工作。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font>

  第四条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遴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是指工业企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新能源应用和低碳原料替代、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推进绿色制造、发展循环经济、创新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数字化协同转型等降碳措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是指通过实施降碳措施后,能够正常生产,碳减排成效显著,具有减碳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核算其碳减排绩效指标,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分领域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

  第八条碳减排绩效指标是指强度减排指标或总量减排指标。强度减排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不变价单位工业产值碳排放指标)的相对下降幅度,以百分比为单位;总量减排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不变价单位工业产值碳排放指标)的降低量同申报期产品产量(或不变价工业产值)的乘积,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申报单位自行开展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涉及的碳排放核算。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截至2026年2月,已有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续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核算方法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细分行业相关国家标准(GB/T 3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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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二是发生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重大及以上事故;三是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四是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五是在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六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二)申报企业应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绿色制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技术创新、数字化协同转型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

  (三)申报企业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限定值和重点领域能效基准水平的最新要求。

  (四)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

  (五)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供申报期和对比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企业申报的产品产量(或不变价工业产值)应有准确的统计数据,能够结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核算出申报期及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

  (六)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5年内至少完成一次强制性或者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申报期是指申报本项目时的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对比期通常为申报期的上一年度,但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对比期向前调整一年进行项目申报。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工业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初审核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文推荐。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后,再次组织专门力量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拟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公示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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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第十七条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统筹当年现行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为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节能降碳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重点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提出,经专家认可的精深加工产品或绿色低碳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20%-40%,计0.5分;占40%-60%,计1分;占60%-80%,计1.5分;占80%以上,计2分。其中,高能耗行业按精深加工产品占比计算得分,其他行业按绿色低碳产品占比计算得分。

  获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根据《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碳减排绩效指标进行评分,以强度下降3%或总量减排1000吨二氧化碳为基准值,强度减排分和总量减排分上限各为60分,两项指标不累计计分,取两者中得分高的一个指标分进行计分。

  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1级(或先进值)和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的最新要求。

  推进微电网建设,开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开发运行,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就近消纳可再生能源等,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获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节水型企业、“能效之星”产品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获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项目)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获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项目)、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等称号,或入选技术创新“揭榜挂帅”项目名单的,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4分。

  牵头或自主研发的节能降碳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获得科技成果奖励或被纳入相关推广目录,国家级每项计2分(参与研发计1分),省级每项计1分(参与研发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采用获得科技成果奖励或纳入低碳技术相关推广目录的节能降碳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获得科技、技术创新平台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牵头或参与绿色低碳技术标准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每项计2分,地方、团体标准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承担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和制度,计1分;定期发布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企业年度碳排放情况,计1分;编制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方案,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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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四、申报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等称号及年度

  采用获得科技成果奖励或纳入低碳技术相关推广目录的节能降碳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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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碳减排目标,申报企业描述已实施完成的重大项目、投入的资金及项目运行效果,并填写下表。

  对《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表》中所列节能降碳环节,逐个描述企业在该环节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尽可能采取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的方式。

  (二)采用的节能降碳技术路线、工艺和设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行业领军企业比较,具备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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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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